(鲁大校发〔2007〕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遵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烟师院字[1998]88号)进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思想政治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4.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5.学习期间受过两次警告处分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术标准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领取结业证书者;
2.因毕业论文(设计)、科研成果有剽窃、抄袭行为并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3.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但符合政治标准的,若在学术或体育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亦可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是:
1.学习期间有创造发明成果者;
2.学习期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所学专业领域科研论文者;
3.省级单项体育比赛前六名,集体项目比赛前三名获得者;
4.仅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经学校同意,可在毕业后两年(指标准学制毕业后两年)内重考,重考后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可以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不照顾平衡,不套比数。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按学士学位标准,逐个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等,并如实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应届毕业生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定名单,听取意见,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然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在毕业前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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