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校发〔2014〕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第七条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学校设立,以及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设立。由政府及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按照《鲁东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51号)和《鲁东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52号)执行;专项助学金,按照设立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组织评定和资助。社会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根据捐资方和学校共同签订的协议或奖助学金章程执行。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项目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及“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等部分组成。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与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与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4.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5.“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由省慈善总会、省委高校工委、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由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学生。
(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项目由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等部分组成。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分为三等,奖金分别为1000元、600元、300元。
2.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分为三等,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3.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突出的新生。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校制定的奖励政策执行。
4.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技创新、科研、文艺、体育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由校长直接提名,奖励名额和标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捐资方和学校共同签订相关协议或制定奖(助)学金章程,学校按照协议或章程规定的名额和标准组织评定和资助。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学校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合作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鲁东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53号)执行。
第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困学生不定期进行补助,对学生个人或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导致暂时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校内本着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的原则,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岗时间和岗位数量根据用工实际需要确定。工资标准在考虑岗位的劳动强度、时间长短的同时,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学校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有组织地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对象和额度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大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干部和教师结对帮扶困难学生,对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进行全方位的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爱心超市”,借助超市形式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学校动员校内及社会各界具有爱心的个人和单位捐助衣物、书籍、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持学校发放的“爱心卡”到超市以象征性价格选购物品。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坚持“诚信申请,严格评定,分层管理,定期复核”的原则,采取“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认定体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工作处组织具体实施。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团总支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认定条件如下:
(一)家庭经济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在校学习的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无法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所在地地处经济较落后的边远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限高中、大专、高职、本科、自费研究生);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5.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三)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四)拥有或使用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档消费品,有高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行为,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及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且经教育不改的;
(五)家庭因经商、办厂等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或因建购房屋、购车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六)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校生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每学期,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对全部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等级。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实行校、院、班三级公示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资助标准和名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变相增减资助名额。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处理。困难资助款应当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进行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活动,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积极开展诚信教育、自强自立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受资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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